站内搜索

  • 站内搜索
  • 一网通查
北京市文物局工会会议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局及基层工会工作,结合北京市文物局工会和基层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年度次数
    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工会工作会议2--4次,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不得少于1次。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或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二、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结合本级工会实际,制定本级工会工作的各项制度,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二)研究制定本级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会工作,包括讨论年度工会工作总结、经费使用和审计工作、女工工作;研究工会的相关工作等。
    (三)研究通过或推荐工会组织的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名单,以及需要工会讨论通过的奖励事项。
    (四)研究本级工会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积极配合本级党政组织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五)研究、督促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及建议。
    (六)审议、通过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研究、审议、通过本级工会的重大事项,包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经费支出、各项制度修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须审议或通过的事项等。
    三、会议要求
    (一)工会会议是工会规范化建设的组织程序。会前需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会议文件、会议程序以及签到表等。
    (二)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到会人数、会议主持、会议程序、会议研究或通过的事项等。
    (三)做好会议研究或通过事项的落实。督促和检查研究或通过事项的进展,并在下一次会议中通报完成情况。
    (四)上报信息。会议结束后2—3天内,将会议信息报至上级工会。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到会人数、会议主持人、研究事项及会议简要概述。
    本制度未尽的其它工会会议,参照上级工会有关会议程序、内容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局系统基层工会委员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局工会委员会、局工会常务委员会及局工会代表大会。
    本制度自局工会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起实施。

北京市文物局工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11号院1号楼
  • 电  话:010-55532999
主办:北京市文物局 承办:北京市文物局综合事务中心 网站备案:京ICP备050835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