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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批准

日期:2018年01月29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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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法人

  机构名称 北京市文物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

  申请材料

  1、书面请示(内容包括:文物收藏单位双方意见,交换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名称、数量、等级,交换文物的补偿方式。)(原件1份)

  2、文物目录(内容包括:藏品总账号、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原件1份)

  3、意向书草案(原件1份)或协议书草案(原件1份)

  4、双方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藏品保管及展示条件(面积、设备设施情况)等情况简介。)(原件1份)

  5、双方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说明:1、交换双方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双方联合行文。2、提交材料使用A4纸,并提供全部资料的电子文本。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4、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条件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申请材料提交齐全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

  2.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是否收费 不收费


  •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11号院1号楼
  • 电  话:010-55532999
主办:北京市文物局 承办:北京市文物局综合事务中心 网站备案:京ICP备050835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