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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文物局关于博物馆涉外工作的通知(1979年)

日期:2018年01月2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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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文物局关于博物馆涉外工作的通知

  当前,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各省、市的博物馆接待国际友人的任务越来越大;国际组织、外国博物馆、出版公司、研究部门和个人同我博物馆的联系也越来越多,博物馆的涉外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使博物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正确处理涉外关系,我们认为,对国际组织、外国机构和个人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要采取积极态度,对不同情况要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外国机构和个人的要求和建议在互利的条件下,均应给予答复。能同意的同意,报上级批准;不能同意的婉言谢绝。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博物馆的建立和发展历史、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编辑出版、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等状况,可以对外口头介绍,或提供文字资料。但事先要向对方说明,如对方利用这些资料时,应将刊载这些资料的出版物送我博物馆若干份。

  二、对外国机构或个人要求我博物馆鉴定其收藏的中国文物,如有鉴定力量的可以接受。但应酌收一定鉴定费,出具鉴定书。对友好组织和个人提出的要求,可免收鉴定费,也不必出具鉴定书。

  三、对外国机构和个人要求提供或自己拍摄我博物馆文物照片、资料,应按国务院和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外国机构和个人要求与我博物馆工作人员合作编写有关著作,如对方对我友好,合作条件对我有利,我又有能力合作,可报请省、市领导批准,报我局核定后,再与对方签订合作合同。

  五、根据工作需要,博物馆可用本馆编印的公开出版物交换外国博物馆的出版物。

  六、对我国的文物保护政策、法令和工作条例等,可对外口头介绍;凡经国务院或国家文物局正式公布的,也可对外提供书面材料。

  因博物馆的涉外工作比较具体,各博物馆的条件又不同,应请各省、市文物局(文化局)会同外事部门进行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利博物馆执行。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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