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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

日期:2018年01月2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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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管理,加强对其运行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复核,规范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我会制定了《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并经2017年 月11日24日第19次国家文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以下简称定级博物馆)管理,加强对定级博物馆运行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复核,规范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定级博物馆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博物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促进定级博物馆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提升,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评估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服务产出和社会反馈等方面。运行评估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开展全国定级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行业组织开展定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尚未成立博物馆行业组织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六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负责运行评估工作的管理,并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复核及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的核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中国博物馆协会开展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三级博物馆的运行评估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发布运行评估通知。

  (二)组织国家一级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受理核准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

  (三) 撰写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报告。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行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协助中国博物馆协会开展国家一级博物馆参加运行评估,受理本行政区划内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并报中国博物馆协会。

  第十条 参评博物馆应认真准备并积极参加评估工作,按要求填报《国家定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书》(以下简称评估申报书),确保评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配合现场考察工作。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参评博物馆应按照中国博物馆协会制定的工作方案和通知要求,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行业组织报送评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定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初评按博物馆题材类型分组进行。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申报材料,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按地理区域分组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博物馆汇报及座谈、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的博物馆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评博物馆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博物馆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一般不高于总数的10%。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二、三级博物馆,可优先推荐参加上一级别博物馆定级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博物馆,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

  (一)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国家一级博物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行业组织重新对其进行定级评估并提出意见,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审定,审定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二)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国家二、三级博物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行业组织重新对其进行定级评估提出评定意见,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复核,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家一级博物馆,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后,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家二、三级博物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行业组织核准后,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博物馆,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接到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未按评估通知如期报送申报材料且未申明正当理由的,按自动放弃相应等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评博物馆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运行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实后,将被取消相应等级;且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行业组织及相关专家组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博物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馆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中国博物馆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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