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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

日期:2018年01月2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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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文件的决定 (文物博发〔2016〕15号)】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标准、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具体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中国博物馆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一、二、三级博物馆占全国博物馆数量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6%、9%以内。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审定。中国博物馆协会将相应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一个博物馆机构只能获得一个质量等级。博物馆如因机构改革出现合并重组,与现有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存在隶属、包含关系的,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一致的,合并重组后等级维持不变;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不一致的,合并重组后,在下一次运行评估前,等级可暂维持在原先较高的等级。已获得等级的博物馆如因机构改革出现拆分的,相应的等级名额不予增加;拆分后的博物馆再次参加下一轮定级评估后,方可分别重新获得新的等级。

  第十条 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博物馆定级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初次申请定级评估的博物馆,可申请不高于二级的博物馆等级。

  第十三条 各级博物馆评估机构对所评博物馆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复核以运行评估等方式,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估的规则等文件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级博物馆复核。

  第十五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由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一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经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后,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博物馆,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博物馆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三)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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