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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守则

日期:2008年04月30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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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二、正直无私、诚实信用、勤勉敬业,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衣着整洁,仪表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在接待当事人时态度诚恳、礼貌、耐心。

  四、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时,必须两人以上。

  五、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新法规的学习,注重研究和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八、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行政复议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透漏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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