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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释义

日期:2020年05月21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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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20日颁布施行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为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同时配合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博物馆展览管理工作,我局起草制定了《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经过三年多的实施后,2019年,我局结合三年多来的实施情况及我市市区两级共管博物馆机制的实际,对原规定作了修改,并于2019年5月印发了《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规范了展览备案工作流程,对备案主体、备案对象、备案材料、审核标准等都做了进一步明确,为各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博物馆展览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与《服务手册》的编制提供了依据。

  《展览备案规定》要求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有关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馆址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览名称、时间、地点、展品信息、展览大纲或脚本、讲解词、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变更也履行上述程序。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2254号)加强展览备案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备案;对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要求其完善展览内容,使展览符合备案条件。同时,对展览主题、内容存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展览项目依据《博物馆条例》进行处理。

  此外,《展览备案规定》也明确了市文物行政部门将会同北京博物馆学会对各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可能存在各种问题的陈列展览,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对全市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05月20日

  相关政策: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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