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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释义

日期:2020年05月21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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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规定,设立博物馆由原来的前置审批而改为备案制管理,为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同时配合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博物馆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我局起草制定了《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

  新的《博物馆条例》出台之后,取消了前置审批,对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均采取备案制管理,这就使博物馆设立方面相应的工作流程与落实政策都出现了空白,而《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主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规范了备案工作流程,对今后设立博物馆的备案条件、申请方式、所需材料、备案时限等都做了进一步明确,为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博物馆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与《服务手册》的编制提供了依据。

  《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要求今后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含博物馆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须按照规定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则按照博物馆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依法分类开展备案工作。备案同意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通过网上公开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备案不同意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中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博物馆举办者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向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还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5月20日

  相关政策: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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