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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博物馆篇

日期:2020年06月1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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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履行哪些义务?

  第一,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馆藏文物核查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应当对馆藏文物科学分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定期对保障文物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文物和易损文物尤其是馆藏一级文物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对涉及馆藏文物借用、调拨、交换、修复、复制、拓印、取样、拍摄等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五,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该如何定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及《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区分等级,并履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程序,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该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可在首都之窗查询办事指南。

  3.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如何设置《藏品档案》?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对本馆馆藏文物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并履行“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程序,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馆藏一级文物的藏品档案还应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藏品档案》的格式应参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 》,该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可在首都之窗查询办事指南。

  4.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如何建立藏品管理制度?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馆藏文物核查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并履行“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程序,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该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可在首都之窗查询办事指南。

  5.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如何对馆藏文物进行定期检查?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馆藏文物核查制度,定期开展藏品清点,健全本馆藏品登记、建档工作。所有馆藏文物,包括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包括所谓的“等外品”“参考品”“重复品”“未定级品”等),都应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文物藏品档案规范》等有关标准,登记入藏品总登记账,制作藏品编目卡和藏品档案,不得存在“账外”文物。

  6.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涉及馆藏文物借用、调拨、交换、修复、复制、拓印、取样、拍摄等事项时,应履行何种手续?

  (1)馆藏文物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由文物出借单位报市文物局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由文物出借单位报市文物局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馆藏文物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馆藏文物的,应当经市文物局批准,调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3)馆藏文物交换。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馆藏文物交换的,应当经市文物局批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交换馆藏文物不得破坏原有馆藏文物正常序列,不得破坏已经形成的展览体系。馆藏文物交换后,交换双方应当对文物交换情况予以记录,对藏品档案作相应变更。

  (4)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市文物局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5) 藏品取样。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的,取样方案应当报市文物局审批;一级品一般不予取样,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取样方案须经市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6)藏品拍摄。根据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除藏品拍摄事项外,涉及报北京市文物局的审批备案事项均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可在首都之窗查询办事指南。藏品拍摄事项可直接通过“北京市博物馆大数据平台”向市文物局备案。

  相关政策: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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