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03〕524号
各文物商店:
为加强对北京市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文物商店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于北京市辖区范围依法设立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北京市文物局将组织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进行售前审核。
二、文物商店在销售的文物进行审核前,应提交有关申请文物售前审核的请示性文件,内容包括需要审核文物的类别、年代、数量、来源、地点及预约工作的时间等。
三、销售的文物在审核前还应该填报《北京市文物商店售前文物审核表》(暂定名)及拟审核文物的清单各一式两份,A4规格制表成册,提前20个工作日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我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委托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对允许销售的文物作出明确标识。
五、对审核后允许销售并携带出境的文物,将由文物出入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特此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