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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关于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规定及程序的规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3. [主题分类] 文物
  4. [发文字号] 京文物2003488
  5. [成文日期] 2003-07-23 00:00:00
  6. [有效性] 有效
  7. [废止日期]

关于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规定及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3年07月30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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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03〕4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在各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内以及配合城市基本建设中的考古清理、发掘后,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规定如下:

  一、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请示(发掘单位、项目、位置、保留文物数量、种类);

  2、考古发掘执照(复印件)、发掘报告书及发掘项目的全部出土文物清单、器物登记表

  3、保留出土文物的详细文字说明,照片、1/20器物图及文物保护措施。

  4、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或其他国有收藏单位的收藏意向书。

  二、我局将根据以下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1、申请保留的出土文物类型是反映考古发掘项目和科研标本。

  2、申请保留出土文物的比例,一般不超出出土文物总数的5%。

  3、申请保留出土文物单位有符合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三、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北京市文物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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