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03〕459号
为加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市级、区县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的部门,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原因。加盖公章。
2、文物专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
3、拟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勘察报告、复建设计方案。包括:
反映复建工程设计依据的历史资料、照片等相关文件;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力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饰彩画工程应附设计说明相关照片、资料、必要时附彩画小样图谱等。
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到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申请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文物原址重建不能影响其本身的文物价值,对文物遗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复建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的资质。有保证原址重建工程能够落实的资金。
经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征求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文物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