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站内搜索
  • 一网通查
  1. [标       题]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市级、区县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的有关规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3. [主题分类] 文物
  4. [发文字号] 京文物2003459
  5. [成文日期] 2003-07-15 00:00:00
  6. [有效性] 有效
  7. [废止日期]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市级、区县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3年07月28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字号:

京文物〔2003〕459号

  为加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市级、区县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的部门,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原因。加盖公章。

  2、文物专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

  3、拟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勘察报告、复建设计方案。包括:

  反映复建工程设计依据的历史资料、照片等相关文件;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力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饰彩画工程应附设计说明相关照片、资料、必要时附彩画小样图谱等。

  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到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申请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文物原址重建不能影响其本身的文物价值,对文物遗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复建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的资质。有保证原址重建工程能够落实的资金。

  经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征求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文物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11号院1号楼
  • 电  话:010-55532999
主办:北京市文物局 承办:北京市文物局综合事务中心 网站备案:京ICP备0508357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09